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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
婺府发[2006]13号

关于印发婺源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婺源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婺源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饶府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
    (三)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
    (四)公开、公正、公平;
    (五)突出重点,照顾一般;
    (六)动态管理,属地管理。
    第四条  县民政局为农村低保制度的日常审批管理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上报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受理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农村低保财政预算资金,并确保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到位。农业、粮食、扶贫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农村困难群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财政部门应保证农村低保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七条  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为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列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二)县级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对象时,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1、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2、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3、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4、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5、无住房、租房或住房被乡(镇)、村列为危房的困难家庭;
    6、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不予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以参加低保为目的分户或变相分户的。
    第十条  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农村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保障金额=(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保障人口。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可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按规定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和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八)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核查、评议、公示,乡镇调查、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评审、公示,即个人申请和“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或因病、因老死亡时,应当在30日内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要每两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要每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退尽退。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保障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
    (一)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县财政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按照原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财政按月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投入。原用于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低保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农村低保金,按时拨付,保证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县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四)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农村低保专户。
    (五)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侵占和扣压保障资金,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报、冒领保障金的对象,立即取消享受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全部冒领款额。
    (六)县民政局应向社会公布保障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府于2005年11月28日印发的《婺源县农村特困户救助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婺府办发[2005]15号)同时废止。

婺源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低保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县纪委,县法院、检察院
抄报:
共印140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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